如果说在涉税方面对于税务机关或者是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认为是违法或者不当,有侵犯到自身的合法权益,便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诉讼,让人民法院对于起诉的具体对象进行审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在税务行政诉讼中是存在特有原则的,大家若是不了解清楚就很难为自身维权,接下来就来同大家说一说。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受理具体行为引发的税务行政争议案件权利,对于其它情况的税务诉讼是无权管理的。
2.合法性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原则上是不直接判决结果变更的,但是会对于税务机关是否正确用权、税务行政处罚是否公正,具体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注意,不审查具体税务行为是否适当。
3.不适用调节原则
人民法院不能够对于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两方当事人进行调节。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当事人不可以以起诉为由来停止执行相关的税务行为。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税务机关要负责举证,如此来证明税务行为中是合法的,否则的话便会败诉。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税务机构、其工作人员由于执行职务不当给受害当事人带来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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